如江苏某市一银行内走道长度42米,仅一侧开窗,装修时发生火灾,烟气立即充满整个内走道,无法从仅一侧设置的外窗排出。《高规))第6.1.15条规定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自然通风仅以热压(烟囱效应)或者气压作为驱使力,上述的内走道则不具备自然通风要求,且当上述走道长度超过30米时,走道最尽端距防烟分区内排烟口(可开启外窗)也必定超过30m,不符合《高规》第8.4.5条之规定。可考虑在走道另一侧设置一个与可自然排烟的房间相连的通风口,或者设置机械排烟风口。
六、作为自然排烟用途的窗设置的形式、位置及开窗面积设计。
在有的设计中作为自然排烟用途的窗设置为固定窗或者设置于距楼层顶面较远的地方,其设置的形式和位置均不利于自然排烟,应设置接近楼层顶面可开启外窗的排烟窗。另需注意,《高规))第8.2.2条规定的开窗面积是指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应包含固定窗面积和侧拉窗打开时另一半的面积。
七、天窗及高位侧窗的设置形式。
《高规》第8.2.2.5条规定高小于12m的中庭可采用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位侧窗自然排烟。有的工程却忽视了其设置的形式,即安装位置较高的排烟天窗及高位侧窗缺少便于开启的操作装置,不利于火灾时的自然排烟,应在下部设置能手动或电动开启排烟窗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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